在此提醒广大女性,虽然在
离婚案件中,倘若女性并非责任方,在进行财富分配上她们也不能完全获得所有财产,然而,女性作为无过失方仍然会拥有权利要求负责方作出相应的
赔偿。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如若婚姻中的一方秘密藏匿、转移、变卖、破坏或浪费婚姻双方共有的资产,或者编造
虚假的婚姻
共同债务,试图
非法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在涉及到离婚的财富分配决策过程中,对于此类
行为人可以扣留部分甚至全部的财产份额。
对于以下提到的五种情况,一旦导致了离婚结果,无过失的一方均可申请遭受损失的赔偿:
第一,如有
重婚现象存在;
第二,与其他人保持不当的亲密关系;
第三,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
第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以及第五,存在其他严重的过失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