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当事人因破坏他人财产价值达到了两千元,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举尚未构成《刑法》所定义的故意损毁财物罪。
然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其仍将面临相应的治安处罚。
具体而言,可被处以五天至十天不等的行政拘留,并被课以最高限额为五百元的罚款。
若情况更为严重者,可能被处以十天以上至十五天的行政拘留,并加罚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这主要是由于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在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超过五千元的情况下,才能满足关于故意损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其实,故意损毁财物罪,是指因个人某些特殊动机或目的,蓄意非法进行摧毁或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涉及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针对故意损毁财物罪的立案和追溯机制,具体如下所示:
故意损毁公共财物,涉嫌任何下列状况之一的,均需进行刑事立案追究:
首先,财物损失额度大于等于人民币五千元;
其次,累计损毁公私财物三次及以上;
最后,纠集三名及以上人员公然损害公私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