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男方因种种原因
提出离婚请求,那么在此情况下,只有当男方确实存在某些特定且严重的过失行为时,女方才有权向其索要相应的
损害赔偿金,相反地,如男方并未出现任何
违法或
侵权行为,女方便无权提出类似的索赔请求。
这些可能导致女性权利受损的重大过失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五种:
重婚罪行、与他人
非法同居、施以
家庭暴力、对
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遗弃以及犯有任何其他重大过失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保护着每个人提出离婚的自由权益,因此并不足以根据谁首先提出离婚来判断那一方是否应当负起支付
赔偿款的责任,除非恰恰是提出离婚的一方身陷上述过错状况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