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能否实施跨域执行至第三方的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假设在特定情境中,
被执行人尽管濒临无法清偿现存
债务的困境,但却对本次审理对象之外的第三方具备合法、有效的到期债项权益的话,那么依照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可提出的申请,法院有权向这一第三方发出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正式通知。
基于此种情形,法院便可行使跨域执
行权至该第三方所在地进行具体执行事宜。《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能
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
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
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