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特定类型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须由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支持和
代理:
1、涉案人员属于
未成年人群体;
2、
当事人存在视觉障碍、听觉障碍或言语能力丧失等特殊生理状况中的其中任一种;
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属于尚未完全失去对自身行为的认知与掌控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
4、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面临被判处在长期监禁或
执行死刑的严重
刑事指控。《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本人及其
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
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