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套路贷是否被告人犯有
贷款诈骗罪等相关
罪名时,所需的定罪
证据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下所述:
首先,尽可能详尽地记录下每次与贷款机构进行面谈,洽谈
借款条件、
签署合同以及后续
催收、聊天过程中的发言内容;
其次,对发自贷款机构的短信和微信信息进行保存,即便在交流中涉及到
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不良行为施加于
借款人或其
家属时,也要将这些信息截取下来予以留存;
再者,无论何种类型的合同、协议书、书面文献乃至转账凭证都应仔细整理并妥善保管;
最后,视频录像同样是重要且有效的证据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