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对相应的免税农产品实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
所谓进项税额,其含义为在纳税人参与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等行为过程中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进项税额实际上就是该期间内所购入货物或应缴纳税款的增值税额度。《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