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确需征用农民的口粮地产时,应严格依据土地原先所具备的功能属性及其对应权益的持有者,给予充分而适当的补偿。
此种补偿务必包含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村镇居民住宅补偿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质和农作物生长状态下的补偿费用等诸多方面。
同时,也需要依照法律规范及时且全额地支付这些款项。
除此之外,还需要一并落实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和措施,以确保他们在失去基本生活资料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得以实现基本的生活需求。
第二点,有关于农村集体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其具体数额标准应由各省市自治区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经过严谨合理地评估与综合考虑后,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明确。
这种区片综合地价必须要全面反映土地原来的使用功能、土地资源的优越性和局限性、土地收获价值、土地所在地域和地理位置的重要性、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等多重要素。
并且,为了进一步提升补偿工作的科学合理性,至少每隔三年就应对这一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或再次公布。
而对于被划定为非农业用地范围内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质和农作物等的补偿标准,则需要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具体实际情况来制定。
最后,对于村镇居民住宅,也应本着既要
保证补偿合乎规范,又要让百姓自愿接受、住有所居的原则,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建设房屋、提供
安置房屋或是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来给予他们公平而合理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为征收工程带来的搬迁及临时安置等成本费用,亦应在补偿方案中予以充分的承载,以保障村镇居民的生活权益和合法的房产财产利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