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妥善完成了现场处置工作之后,如有需要对受损车辆、财物进行损失价值认定的情况,各方
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应当前往事件处理机关,领取相应的车、物损失《鉴定委托书》以接受此项工作的委托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已经投保的车、物,务必及时将相关事项知会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便他们能够积极介入处理该类事务,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或
纠纷,应由相关当事人或授权代表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