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产生的
债务,是否应由另一方共同承担,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若所涉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债,则双方都有义务对此进行偿还;
反之,如属于非夫妻共债,则无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共债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亲笔签名或在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这些均可被视为是两方的共同意愿。
2.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如果某一方以其个人名誉为家庭日常生活之所需所负担的债务。
3.同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虽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之所需,但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实此项债务是为了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