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他人身体撞击导致骨折等伤害问题,若已购买全面保障保险,那么作为加害人是否仍需为其
赔偿,可以视乎保险金额能否满足受害者对于
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需求而定。
首要原则是,在
意外事件发生后,当务之急应该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相应的赔偿补偿。
在此基础上,如若保险金额尚不足以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全部
经济损失,那便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进行追偿。
其次,倘若保险责任限额仍然无法完全覆盖受害者所需的
赔偿金额,那么作为加害方有义务承担剩余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