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主债务产生异议的情况下,导致代位权诉讼被驳回的根本原因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债务人需要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地拖延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这种行为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
再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已经处于时间成熟期之内;
最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不能是专属性质的债权,而应当是非专属性质或具有可转让性的债权。
在这些条件得不到充分满足的基础上,代位权主张将无法获得支持和认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