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务人不幸去世,而其配偶是否负担责任,则需依具体情形加以剖析及应对。
首先,倘若对应之
债务乃属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是其中一方于日后予以追认,乃至涉及夫妻一方在婚姻
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计所需背负的债务,此类债务即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故此,其配偶有承担连带偿还之责。
其次,若该债务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以内个人名义超越家庭日常生计之需而负者;
抑或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毋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在债务人遗留下的财产范畴中应承受偿还之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