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股东在
公司设立之初便无法进行撤资操作,只能通过合乎法律规范的方式,将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合法转让。
然而,若遇到特殊情况(相关法律明文规定),股东仍有权利要求公司以适当的价格成功回购股份。
以下便是可能涉及这些特例的一些重要事项:
(1)若公司在过去的连续五年内始终未能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在此期间保持持续盈利状态,同时满足关于分配利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那么对于此次股东大会对此做出的决议表示赞同或投出反对票的股东均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收回其
股权;
(2)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离或主要财产转移等重大事项时,股东也有权利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此外,如
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营业期限已到达终止期限,或章程规定了其他需要
解散清算的原因已经出现,此时经过股东大会投票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从而保持公司的运营活动,那么反对这份决议的股东也可以同样地提出上述要求;
(3)如果与公司之间未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共识,股东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的90天内,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