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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股份的挂名法人需担什么责任

石* 云南-德宏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12.25 01:37:45 367人阅读

没有股份的挂名法人需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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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人即便不持有公司股份,仍需承担民事层面的责任。当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合同违约或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时,法人可能被要求支付赔偿,还可能被卷入相关诉讼流程。

在行政责任方面,若公司存在偷税漏税、非法开展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挂名法人可能会受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涉及刑事层面时,如果公司实施犯罪行为,挂名法人若负有指挥管理职责,或者未能对公司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常见的包括单位行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

挂名法人无法以不持股为由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如果不想继续担任该职务,应当及时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2025-12-25 08: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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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挂名法人即使不持有公司股份,仍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若不愿继续担任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解析:
挂名法人并非无需负责的“空职”。民事层面,根据民法典和公司法,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开展民事活动,若公司因经营产生合同违约或侵权纠纷,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列为诉讼当事人参与司法程序,若公司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行政层面,若公司存在偷税漏税、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行政法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刑事层面,根据刑法,公司实施单位犯罪时,若法定代表人对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如参与指挥或未尽监督义务,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单位行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挂名法人不能以无股份为由免除责任,若想终止担任,应尽快向公司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若公司拒绝配合,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5 07:3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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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有实际股份,挂名法人仍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多方面法律责任,不能因无股份免除自身义务,若不愿继续担任应尽快办理变更登记。

1.民事责任方面,公司因经营活动产生合同违约或侵权纠纷时,挂名法人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在司法程序中被列为被告参与诉讼。

2.行政责任方面,公司存在偷税漏税、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挂名法人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方面,公司涉及单位行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时,挂名法人若存在指挥管理职责或未能有效监督公司运营,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12-25 05:3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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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责任:公司因经营活动产生合同违约、侵权等纠纷时,挂名法人即使未持有公司股份,也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可能被列为诉讼中的被告,参与相关司法程序。

(2)行政责任:公司存在偷税漏税、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挂名法人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此类责任不会因挂名法人无股份而被免除。

(3)刑事责任:公司涉及单位行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行为时,挂名法人若负有指挥管理职责,或未能有效监督公司运营以防止犯罪发生,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挂名法人的义务与变更:挂名法人即使未持有股份,也需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若不愿继续担任,应尽快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以避免后续潜在的法律风险。

提醒:
挂名法人需承担多方面法律责任,切勿因无股份就忽视风险;若已担任挂名法人且想退出,应立即办理变更登记,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2025-12-25 03:5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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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随意担任挂名法人。在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不了解公司业务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同意担任挂名法人,因为即使无股份,也需承担法律赋予的责任。

(二)若已担任挂名法人且不愿继续,应尽快与公司协商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若公司拒绝配合,可向公司登记机关投诉,或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公司履行变更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
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025-12-25 02:10:2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挂名股东的表现形式:1、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已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管理、产权等方面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2、约定挂名的股东:这种形式大都出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不同原因,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而受让方虽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却具备参与公司治理、收取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挂名股东要承担哪些责任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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