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法人作为被执行人且财产不足以偿债,若存在股东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
(2)申请追加时,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阐明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审查后若裁定追加,股东就成为被执行人。
(3)若法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依据相关法律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使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
追加法人及股东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同案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当法人财产不足以偿债且存在抽逃、未足额出资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法人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操作上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并说明事实与法律依据,等法院审查裁定。
(二)若法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依公司法规定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使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法人及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有条件。法人财产不足偿债,且有抽逃、未足额出资情况,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股东,让其在相应范围内担责。
2.操作时,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审查裁定追加后,股东成被执行人。
3.法人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依规定追加,使其担连带责任。整个过程要合法依规。
结论:
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存在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情形,或法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申请将法人及股东列为被执行人,但要遵循法定程序。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同时存在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情况,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法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具体操作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并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法院审查裁定追加后,股东成为被执行人。若法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也可依规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整个追加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以保证合法有效。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权人能不能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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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不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权人能不能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问题带来帮助。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债权人是不是能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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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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