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乃是银行为满足进出口贸易所需的短期性融资及信贷服务所提供的便利措施。
然而,根据中国《贷款通则》之明确规定,自营贷款是指由贷款人为实现合法的财务目的而自行筹集资金,然后自主发放给用途特定的借款人,同时,该种贷款风险将由贷款人全权负担,且贷款人需得全额收回借款本金以及相应产生的利息。《贷款通则》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