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其设立人离世之日起正式生效。
需注意的是,创造遗嘱时必须表达出遗嘱人的真正意图,若被
欺诈或受到威胁所产生的遗嘱均属无效。
同时,任何通过
虚假方式形成的遗嘱也属无效。
遗嘱设立人有权撤回或更改自己所设立的遗嘱。
在此之后,如果遗嘱设立人执行了与遗嘱内容相违背的
民事法律行为,应视作对与遗嘱相关部分内容的撤回。
此外,如已有多份形式不同但相互矛盾的遗嘱,则应以最终订立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
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