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约定的执行方式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明示方式。
此种方式通常依据通知进行,既可以采用口头传达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书面文件进行表达承诺。
其次,默示方式。
这是一种无需依赖于言语或文字等明显可见的形式去解释行为者的意图即可使其成为有效的民法行为形式。
最后,特定方式。
若要约人在要约过程中需要承诺者使用特定形式作为回应,则承诺者在做出相应决策时,必须严格遵守要约人所设定的承诺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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