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活动是将传统线下的侵权行为转化为线上模式加以施行的非法手段,这种行为在构造上与普通侵权行为无异,亦需满足如下条件:
如毁损他人声誉和尊严的行径、滋事生非的诋毁言论、侵犯英勇烈士的名誉和尊严之行动、刻意捏造并恶意散布不实信息之事例、擅自传播他人私人隐私资料之类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