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当事人双方互有
债务且该债务需按照先后履行顺序进行清偿的情况中,若其一方未履行其应尽义务,亦或是其所履行的债务与约定完美不符,甚至已经实质性地导致了
违约行为的发生;
或者是其所履行的部分债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约定,但仍构成了局部违约现象,那么,这一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均有权运用
先履行抗辩权对此作出回应和措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