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是根据国际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定义的概念,指船舶、货物以及其他涉及到的财产在同一次海上航行过程中所遭受的共同危险,在确保整体安全的前提下,所实施的有意识且合理的措施所直接导致的特别牺牲和支付的特殊开销。
当出现共同海损情况时,因共同海损措施引发的相应的合理牺牲与开支应当由所有收益人共同分担和承担。
通常情况下,首先要借助共同海损理算机构的力量来确认共同海损是否能够被成立,若成立,将依据预先制定并经过法律认可的理算规则,确定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得出每一位受益者必须分摊的具体金额。《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如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零三条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