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于单独一位被担保人所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累积额度不应超出其自身净资产总额的10%;
同时,对于同一家被担保人和其关联机构所承担的融资性担保责任累计额度不能超过若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净资产总额的15%;
再者,对于任何一个被担保人在进行债券发行活动时所提供的担保责任累积额度都不可以超过其本身净资产总额的30%。《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