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结婚前购买的股票,倘若在婚后因市场行情变动等非人为操控因素而使其价值得以提升,那么这种增长的部分便可被视为天然
孳息,在
离婚分财产时,依然会被认定为只属其中一方的财产;
然而,若该
股权的升值乃得益于婚后的积极管理策略及操作行为所致,那么这些资本增值的成分将会被视为夫妻间共同拥有的财物,因此在面对
离婚问题时,各方有权利就应如何划分这部分增值资产展开自主磋商,若无法达成合意的话,也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作出公平的划分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