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触碰了贪污罪并满足了减刑的特定要求,那么是可望获得减刑的。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刑事处罚范围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几项内容的犯罪者,其在执行期间若贯彻执行严格的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具备了自我反思和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或展现出立下功劳的表现,都是可以受到减刑处理的。
而具备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均应享受减刑待遇:
(一)有效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对涉及到监狱内部及外部范围内的重大犯罪活动进行举报,经证实基本属实的情况;
(三)拥有自主研发创新发明的成果或对现有科技领域产生重大突破影响的成就;
(四)在平日的生产及生活中对他人做出舍生忘死的奉献性救助行为;
(五)在抵抗自然灾害或排解重大安全事故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优异表现;
(六)对于国家和社稷有其他重要贡献的表现。《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