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合伙伙伴对
债务须执行连带之责,然而一般来看,合伙负债并不被视为夫妻之间应共同承担之债务,故此在许多情况下,配偶并无需为
合伙人的债务负担负起还款之责。
根据现行
法规,若夫妻其中一人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使用其个人名义举债,且该负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那么这部分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公共所承担的范畴;
然而,如果
债权人有充分
证据表明,该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财源来自于夫妻双方共同表达出来的愿望,则这部分债务仍可能被视为夫妻公共承担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