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国有档案罪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成立:
首先,本罪明确危害的客体即为国家所制定并实施的对于档案管理领域的制度体系。
其次,在客观方面,需要有具体的行为能体现出侵犯了国家所有的档案。
再次,我们来讨论一下
犯罪主体,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把目光投向了一般的主体范围。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主体应当具有明确的
犯罪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
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