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戒指遭到他人捡拾并出售,事主仍有可能向买受人
追讨归来。
因为在此类情况下,
遗失物品不符合
善意取得原则,故戒指的所有权人有权向转售戒指之买家提出归还请求。
所有权人应在获悉或理应获知受让者之日起的两年内发出相关索偿请求;
亦可尝试向最初捡拾戒指之人提出
赔偿要求。《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