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手段:行使
代位权以及提起撤销之诉。
合同保全作为一项实质性的
债务保护措施,主要是针对可能出现的
合同债务人资产不正当减少情况,以防导致
债权人权益受损现象,从而赋予债权人采取某些特定权力进行干预的合法程序。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可通过行使代位权与
撤销权这两种途径来完成对合同的有效保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