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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责任如何认定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之责任判定原则:
担负着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若出现滥用职权或疏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从而导致犯罪事实得以成立,则应根据其在事件中产生的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节进行裁量,其中对于造成严重结果的情况,可判处被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带来的是极其严重的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极具严重性的情节,那么便需要对被告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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