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之责任判定原则:
担负着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若出现
滥用职权或疏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从而导致
犯罪事实得以成立,则应根据其在事件中产生的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节进行裁量,其中对于造成严重结果的情况,可判处被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如果带来的是极其严重的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极具严重性的情节,那么便需要对被告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
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
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
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