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倘若事故发生之际出于个人紧急事务需要处理且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络,那么
当事人留下书面说明以阐明事实经过,待稍后再行妥善处置,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
交通肇事逃逸的罪责。
然而,在所留书写凭证中,务必注明当事人真实有效的
个人信息,例如联系方式等关键要素,这样才能够帮助到对方车主及时与其取得沟通和接洽,进行后续事宜的处理和安排。
在此前提下,即使当事人已经留下了书面说明,但是凭证上未能包含其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的,仍然会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