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并不能使其在债权顺位中处于优先地位,因为该权利并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效力,相反地,仅有那些附设了
担保措施的债权方能享受到优先受偿之利。
倘若赋予该权利以优先性质,势必对其他
债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的损害,因此,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被视为具有优先受偿之权。
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法定条件下的特定债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乃至
物权人取得清偿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