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车过程中不慎发生车祸导致他人受到轻度伤害,交警对事故车辆实施扣留措施的情况下,普通情形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自然日;
但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扣留时间,则最多可至六十个自然日内。
为获取充足的
证据用于案件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与事故相关的物资进行扣押,此种扣押行为的期限不得超出三十个自然日;
如案情复杂且严重,需经过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适当延长
扣押期限,但最长不能超度过九十个自然日。《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因
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
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