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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未造成伤害,怎样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未对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产生直接威胁,则仅会承担行政责任,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逃逸行为人作出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处理,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处以十五日拘留附加刑罚;
而若该行为引发了严重后果且导致伤者或财产价值损失超过法定标准,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需要由法院进行审理裁决。
通常所称的“肇事逃逸”,即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离现场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新修订: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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