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当从事经营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品或服务时,理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惯例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包括发票在内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明细;
如消费者在需要时提出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请求,供应商则必须按照相关规范主动提供出具诸如此类的文件。
因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供应商开具发票给消费者乃是其法定且不可推卸的责任义务。
站在商家的角度来看,即使消费者是基于正常价格购买商品,抑或是享受打折优惠购买的商品,只要实际产生了消费行为,作为销售出方就负有遵纪守法、履行开具发票的法律职责,无权以任何借口拒绝为此开具发票,否则将面临消费者向税务机关投诉的可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
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