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证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涉案人员将有可能面临
刑事拘留措施:
(一)此人正在准备实施
犯罪行为、已经着手进行
犯罪活动,甚至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立即暴露于警方视线之内;
(二)被害者或现场知情人士直接指证该名涉案人员是犯罪行为的
当事人;
(三)在其个人居所或相关场所搜寻到确凿的
犯罪证据材料;
(四)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自杀减
轻罪责、潜逃逃避制裁或处于逃离状态;
(五)存在销毁关键
证据、
伪造虚假陈述或串通口供的潜在可能性;
(六)对自身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拒不透露,身份无法清楚确认之人;
以及(七)属于
流窜作案、多次犯案或结伙
犯罪)的重大嫌疑犯。
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或者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嫌疑人;
除了公安机关根据职权可以合法决定并施行
拘留这样的强制性手段之外,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部分案件当中同样具有拘留决定权与执法权。《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