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对于涉及大量
伪造或倒卖伪造车票、船票、邮票乃至其他各类有价票证的案件,均可视为犯下了“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之罪。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该罪行乃是兼具选择性的
犯罪类型——即,在实际应用中,应该根据每位案例的独特情形为之选择适用相应的
罪名,或者选择将两个罪名合并进行判处。
倘若仅存在伪造相关票证的行为,人们将判定其构成“伪造有价票证”之罪;
若只是从事倒卖此类伪造票据的活动,则应认定为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而当同时满足以上两种
犯罪条件时,便会被认定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
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