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
国家公务人员涉嫌犯
受贿罪的确立问题:
首先,从
犯罪构成的层次来看,此种
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实际上是国家对于各类公司、企业及非国有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保持公正性的管理规范和规定。
其次,具体到
犯罪行为的实质内涵,该罪指的是
国家公职人员凭借自身职权的优势,向他人勒索钱财或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以便为另一方谋求私利,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
再者,在分析这项犯罪构成的实体要素时,必须要明确指出的是,该项犯罪的实施主体是具有特殊性质的群体——即公司、企业及其他各类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不是普通公民或其他社会成员。
最后,犯罪心理学上对此类案件的解释是,受贿犯罪的参与者往往存在着明显的主观动机,他们在明知自己的职责是维护
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却有意地
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或是向他人索要贿赂,进而从中获得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