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进入
审查起诉环节时,若
犯罪嫌疑人均未
委派律师作为辩护者出席,然而在案件
终审宣判之后,其又提出了委托
辩护人的请求,那么,人
民法院理应给予其准许。
另一方面,如果被害方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
自诉,涉案的被告方则具有随时提出委托辩护人申请的权利。
换句话说,在
自诉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并得到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之后,直至最终作出案件裁判结果之前,被告方均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委派辩护人为自身服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