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情形下的
侵犯隐私权与
名誉权案件中的免除责任之情由:
1、若被
侵权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同样负有过失,有权通过证明自己的过错程度来适度减轻加害者所承受的法律责任;
2、倘若损害的成因源自于受害方的故意作为,那么
行为人将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3、如果是第三方的疏忽或过错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则应当由该第三方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4、除非是因
不可抗力这一类不可避免的因素而给他人带来的损害,否则都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