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法规的框架下,父母生前的欠债由子女来负责偿还并无明确的法律效应。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各
法定继承人仅需在所
继承的财产实际价值范围之内,有义务尽其所能来承担起偿还被
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税款及
债务的责任。
对于扣除遗产实际价值之后剩余部分的债务,若继承人自愿承担偿还责任则无需受这一限制;
而对于选择主动
放弃继承权的人来说,他们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便无需负任何
刑事或民事上的清偿责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
法定继承又有
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
遗嘱继承人和
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