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货车产生的噪音引起的居民困扰问题,通常情况下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负责管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全面且强制性的监督与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样需对其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管与管理。
而在此过程中,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要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港务监督机构,都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依法对声噪污染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控。《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