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的商业交易过程中,倘若
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其应尽之
债务义务,那么
债权人一般仅能诉诸于
司法途径,通过
法律诉讼的形式迫使债务人履行起偿义务。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情况下借出者仍然无法直接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实际扣押等。
但是,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债权人有权力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等措施。
具体来说,以下两大类情况下,债权人获得了授权去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首先,依据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中的条款及内容,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资产,而被持有方却未能如期支付协议中所设定的应付款项超出了约定的期限。
在此种情境之下,持有资产的一方具有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实行扣押的合法权限。
例如,
运输合同中规定托运人应当按时缴纳运费,若托运人拒不承诺,运输公司和加工商作为债权人则有权根据法律程序对托运的货物或定作物进行扣押,以此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其支付义务。
其次,假使某位债务人或者第三方为了
担保债务人能够按期履行其债务,提供了一部分特定的财产作为
抵押物。
一旦债务人因故未能履行其债务义务,债权人便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该抵押物进行扣押,并且可以利用该抵押物的价值先行实现自身的债权权益。
以甲以耕牛
抵押借款一千元为例,假如到了约定还款的期限乙仍未偿清欠款,债权人便可以有依据地对该耕牛进行扣押,催促甲及时归还欠款,或者依法将耕牛进行变卖从而实现自己的权益。
这便是
民法领域内的
抵押权制度。《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
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