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汽车以及相关
机动车辆的销售过程中,倘若仅仅完成了对于车辆所有权的变更手续,而并未实现针对保险权益的承继与
过户,那么在这类二手汽车或相关
机动车交易结束之后所引发的
交通意外事故面前,该车辆的原始所有者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很有可能会遭到拒绝接受索赔。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明确约束,当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时,无论是否涉及到货物运输
保险合同或者任有书面另行约定的特殊合同情形,保险标的承受者都有义务无条件地
继承原
被保险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及应尽的义务。
然而,一旦进行了保险标的的转让行为,无论是被保险人还是
受让人都必须立即通知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只有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约定条款的合同例外。
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若出现因为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明显增加的情况,保险公司自接到有关此类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有权依据与投保人
签订合同中的具体内容,增强有关的保费额度或者解除相应的
合同关系。
在保险人决定行使
解除合同权利之时,必须先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用在按比例扣除从保险责任开始实施之日起到解除
合同生效之日之间应缴纳部分的费用之后,再将剩余的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若被保险人、受让人未能严格遵守上述第二款所述关于通知义务的规范要求,则因保险标的完全转让后其风险程度显著上升所导致的任何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都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保险金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
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