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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包含哪些?

在大众日常生活中的经济活动中,除了我们常见的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两种形式外,还有一类名叫某某合伙企业的组织出现于视野之中。
实际上,这类合伙企业是有着多种不同类型的,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便是普通合伙企业。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性,我们应如何加以理解?此外,当我们面对各类或同为普通合伙企业或非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时,应当如何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异?普通合伙企业本质上是由普通合伙人共同组建而成,各位合伙人对该合伙企业所负有的债务承担着无限制的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即《合伙企业法》的第二条至第十五条之规定,只要企业的名义名称当中带有“普通合伙”这几个字眼,那么就可以明确地将其归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范畴之内。
而普通合伙企业最为显著的特性便是:
凡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该企业所负担的所有债务,都需要无限制且连带性地承担。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本该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全部债务,无论企业内部现有的资产状况如何,若仍然无法得到清偿,那么作为合伙人的各位人士也必须将自己的私人财产拿出来予以弥补。
此外,我国的法律还额外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会员等特定主体,不得参与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成员。《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最新修订: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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