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拖
欠信用卡的问题,如果
逾期时间过长,银行可能会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催缴甚至提
起诉讼,同时也有可能向公安机关
报案;
2.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只有当欠款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经过了发卡银行两次以上的
催收之后仍然未在三个月内归还的话,这种情况才能被认定为
刑法中所说的“恶意透支”,并且会涉嫌触犯到
信用卡诈骗罪。
3.需要明确的是,逾期还款的情况将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之中,但是请注意,这个逾期还款的负面信息并不会永久性的记录在您的信用报告上,当前中国的信用记录保持期为五年。
换言之,即使您曾经发生过逾期还款的情况,只要成功偿还了所有欠款,您同样具有再次树立良好信用记录的机会,有望东山再起。
4.与此同时,我们也提醒大家,如果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金额较大,但在公安机关
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透支的利息和本金,而且情节显得非常轻微的,那么可以依法免除
刑事责任。《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
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
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
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