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货主未能充分尽到告知之责,从而导致承运企业蒙受损失的,其必须负担相应的连带
赔偿责任。
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货主应对承运商明确表明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关键性信息。
若是因为货主填报内容失实或遗漏主要事项,以至于给承运商带来损失的,货主需负有
赔偿之责。《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
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