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从
犯罪构成要件两个层面——主观和客观——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主观层面,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罪行,其
行为人需明知自己处于道路上,且已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程度,或是在道路上进行
机动车追袭竞赛,瞄准
公共安全的威胁,并期望甚至纵容此种状况的出现。
然而,交通
肇事罪的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则可能产生过失。
其次,客观方面,危险驾驶罪强调的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之上,或者进行机动车追击比赛的恶劣情况。
反观交通肇事罪,它所呈现的客观现象主要是在交通运输环节之中,违反了国家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
法规,从而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包括导致他人重伤、致死,亦或是给社会公众与
私人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等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两罪在
量刑标准上同样存在明显区别。《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