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乃
债权人对
债务人可能造成其债权财产受损的特定行为,享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专属权利。
在此列举如下八种情况,皆为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之法定事由:
1.债务人为无偿转移或赠与财产;
2.债务人为自愿舍弃
债务到期后应收取的债权;
3.债务人为自愿放弃未到期债权;
4.债务人和第三人有意识地延展已存在的债务期限;
5.债务人为非善意地丧失
担保物权;
6.债务人为显失公平地以极低价格出让财产;
7.债务人为过高支付率购买财产;
8.债务人为自行设定
抵押权或质权时违背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