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货币补偿系统时,专业的评估机构会按照相关
法规进行房屋估值,得出一组有理有据的
补偿金额。
此类补偿方式主要针对被拆除的房屋展开。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
拆迁过程中的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地产市场上类似房地产的具体价值。
具体的价值评判工作将交由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来进行确认。
在完成拆迁安置过程中,被拆迁者通常需要等待约三个月才能获得所有的拆迁款项。
同时,拆建单位应依照既定的标准,向被
拆迁房屋的
产权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费用。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 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费,旨在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
该补偿费用的数额将与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及其折旧程度挂钩,并按照每个平方米之定价进行计算;
(2) 周转补偿费,其用途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设施或自行寻觅住处的不便。
周转补偿费用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为基数,每月经历后进行补贴给予;
(3) 奖励性补偿费,此项费用的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更加积极地配合和协助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愿意搬迁至郊区,或者不再奢求地产开发商提供安置住房等。
事实上,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所制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
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